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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专门组建了以主任领导的,建筑领域律师团队,围绕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以下简要介绍一些建设工程当中的法律概念和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或建设人)称为发包人,勘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的工作效果是建设工程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成果。

  3、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一般协商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1、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招标,投标中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签证单、各类文件的签收手续、各类产品的合格文件,质量保障文件、各种样品的留存和证据保全等,都关系到后续可能出现的诉讼和非诉的成败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及其有效性是工程建设的根本保障,建设过程中各类证据的取得和留存是发生争议时的制胜法宝。将后我们会陆续推出类似的专题讲座,届时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公众发布邀请。

  主任郑春雷律师以建设工程方面的相关法律服务见长,典型的案例有,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京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林州市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呼和佳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该律师在众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都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所建筑领域律师团队的建立势必将为广大的客户带来更大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