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7104民初117号
原告:王金萍,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松,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上凤凰商业街一期3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640515489。
负责人:高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梅,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金萍负担。
审判员 姚宏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雪纯
本裁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