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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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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强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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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5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1,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负责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梅,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

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2,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强某某、靳某某、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内01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保险公司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学英

审 判 员 鄂晓红

审 判 员 徐晓凡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璐瑶

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