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22民初1956号
原告:满某,女,197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系原告之子),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负责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梅,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满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满某负担。
审判员 郑志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萌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