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909号
原告:刘XX,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1,系刘XX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梅,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新,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191号5楼504-51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83469197Y。
负责人:刘命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新,系单位职工。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草庙子镇开元东路271-1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676N。
负责人:吴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系单位职工。
原告刘XX与被告王永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XX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小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