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105民初263号
原告:李某某,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兴,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冯某某,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雷、李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审判长: 王敏龙
人民陪审员:刘玉英
人民陪审员:韩凤娟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