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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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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巴民一终字第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莱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人和小区47号楼2单元3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来全,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景峰华庭小区6号楼4单元202室。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辰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

  法定代表人刘文欢,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6108944-1。

  委托代理人王屏,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东二街龙宝东街(双)50号。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莱胜、张来全为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辰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莱胜及其与张来全的委托代理人郑春雷、被上诉人巴彦淖尔辰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退还上诉人张莱胜、张来全。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刘平

审判员 徐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