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锋,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怀宽,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治国,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委托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双河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德锋、杨治国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双河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河羊绒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单久芬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莉萍、霍淑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德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宽,上诉人杨治国的委托代理人郑春雷,被上诉人双河羊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00元,退还陈德锋146800元,退还杨治国146800元。
审判长单久芬
审判员张莉萍
代理审判员 霍淑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乌力吉仗嘎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